位置:首頁 > 罪名庫 >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暴力取證罪立案標準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3.11W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證人證言的;
2、暴力取證造成證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3、暴力取證,情節嚴重,導致證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證,造成錯案的;
5、暴力取證3人次以上的;
6、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證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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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選舉罪量刑標準
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僞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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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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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騙兒童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爲。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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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量刑標準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