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60條的規定,本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一般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對於虐待家庭成員,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則屬於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具有虐待行爲且達到情節惡劣。這裏所說的“虐待”,具體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捆綁、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種方法,從肉體、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爲。虐待行爲有別於偶爾打罵或者偶爾的體罰行爲的明顯特點是:經常甚至一貫進行的,具有相對連續性。這裏所說的“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員。非家庭成員間的虐待行爲,不構成本罪。根據法律的規定,虐待行爲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能構成犯罪。可以說“情節惡劣”,是本罪的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情節惡劣,指虐待的動機卑鄙、手段兇殘;虐待年老、年幼、病殘的家庭成員;或者長期虐待、屢教不改的等等。“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於被害人經常地受到虐待,身體和精神受到嚴重的損害或者導致死亡,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殺。
實踐中應當注意:如果行爲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而採取長期虐待的方式來實現其犯罪目的的,不應按虐待罪來進行處罰,行爲人的行爲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應依照本法關於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虐待家庭成員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犯罪,屬於告訴才處理。也就是說對於犯虐待罪,在沒有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情況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才處理,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強制或者威嚇而無法告訴的,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但是,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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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監管人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被監管人的人身權利和監管機關的正常活動。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爲。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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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立案標準
以暴力、脅迫的手段,組織殘疾人、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乞討的,應當立案。本罪爲行爲犯,不需要造成乞討人人身傷害或其他嚴重後果,只要行爲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的手段,就應當立案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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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概念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是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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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罪的認定
1、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刑訊逼供行爲往往給被害人的身體造成某種損害,嚴重的還可能致人傷殘甚至死亡。這就與故意傷害的危害後果有相似之處,按刑法規定,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刑法第234條關於故意傷害罪及第232條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從重處罰。區別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