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武器裝備罪的認定
(一)遺棄武器裝備兼犯其他罪行的定罪
行爲人在犯戰時臨陣脫逃、逃離部隊等罪時,有時會同時遺棄武器裝備,如行爲人丟掉槍支逃離陣地等。在這種情況下,行爲人實際上分別實施了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爲和臨陣脫逃、逃離部隊的行爲,其行爲符合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應實行數罪併罰。
(二)遺棄武器裝各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
在戰時違抗命令罪中,違抗命令的行爲本身就是犯罪客觀方面的主要內容,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本依據,不需要再有其他具體的危害行爲;而在遺棄武器裝備罪中,犯罪客觀方面的行爲主要表現爲遺棄武器裝備,違抗命令僅僅是限制條件,說明行爲人違反並抗拒執行上級命令,但尚未達到戰時違抗命令罪那樣的嚴重程度。因此,在遺棄武器裝備罪中,僅憑其違抗命令的行爲本身是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當然,如果行爲人在遺棄武器裝備罪中違抗命令的行爲本身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符合戰時違抗命令罪的構成條件的,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戰時違抗命令罪論處。
(三)本罪與破壞武器裝備罪的界限
1、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爲表現爲消極地將武器裝備丟棄不管,而破壞武器裝備的行爲表現爲採取各種方法,積極地將武器裝備毀壞;
2、遺棄武器裝備罪的主體只能是軍人,而破壞武器裝備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軍人,也可以是非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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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武器裝備罪量刑標準
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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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武器裝備罪立案標準
遺棄武器裝備罪是指負有保管、使用武器裝備義務的軍人,違抗命令,故意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遺棄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的;(二)遺棄子彈十發、雷管三十枚、導火索或者導爆索三十米、炸藥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後果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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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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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裝備肇事罪量刑標準
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