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區別有哪些?
契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區別有哪些?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徵範圍的土地爲徵稅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標準,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行爲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屬於資源稅。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契稅,是指對契約徵收的稅,屬於財產轉移稅,由財產承受人繳納。契稅中所涉及的契約,包括土地使用權轉移,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房屋所有權轉移,應該稱爲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如房屋買賣、贈送、交換等。
除了買賣、贈送、交換外,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方式還有很多種。其中,有兩種常見的房屋權屬轉移,按規定要繳納契稅:因特殊貢獻獲獎,獎品爲土地或房屋權屬; 或預購期房、預付款項集資建房,只要擁有房屋所有權,就等同於房屋買賣。
1、契稅計入相關的成本中。如,購買土地繳納的契稅,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購買房產繳納的契稅,計入“固定資產”科目。
2、耕地佔用稅的會計處理企業徵用耕地獲得批准後,按規定交清耕地佔用稅,應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因結算差錯等原因,需補交耕地佔用稅,分爲以下兩種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工程尚未完工,或已完工尚未投入生產經營的,應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工程已完工並投入生產經營的,應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由於工程完工並投入生產經營,在建工程成本已形成固定資產價值,因此,還應轉入“固定資產”科目,“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綜上所述,解釋了契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定義上、稅收類別、徵稅對象、徵稅標準、稅收類型的區別。根據土地使用稅的規定確定了應該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人羣;對於契稅則爲針對一種契約所收取的費用,則可謂一種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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