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規定
根據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11〕41號),對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8次會議討論通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一次修正。爲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情況,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發佈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發佈日期
2011-02-18
生效日期
2011-04-01
目錄
1簡要
2人格權糾紛
3婚姻家庭糾紛
4不動產糾紛
5合同糾紛
6知識產權糾紛
7勞動爭議
8海事海商糾紛
9企業糾紛
10侵權糾紛
11選民資格案件
12相關問題
【發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佈文號】法發〔2011〕41號
【發佈日期】2011-02-18
【生效日期】2011-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文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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