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司法凍結最新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併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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