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訴訟的區別
1、普通共同訴訟,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兩人以上,訴訟標的屬於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合併審理的,當事人也同意共同審理的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是一種可分之訴。2、必要共同訴訟,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爲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作爲一個案件合併審理的共同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爲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爲共同訴訟。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爲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爲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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