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編作品版權的權利人是誰?
一、彙編作品版權的權利人是誰?
我國《著作權法》第14條對彙編作品著作權的權力歸屬和行使作了如下規定:彙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
1、彙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彙編人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由單位組織人員進行創作,提供資金或資料等創作條件,並承擔責任的百科全書、辭書、教材、大型攝影畫冊等編輯作品,其整體著作權歸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所有。”
2、彙編人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如涉及著作權作品,須經原作品著作權人同意,並向其支付報酬。
彙編作品作爲一個整體,由彙編人享有著作權。彙編人彙編有著作權的作品,應當經過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還應當尊重原作品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彙編已過保護期的作品,也應當尊重原作品作者的人身權。
彙編作品中可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單獨行使其著作權。即是對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在內容的選擇或編排上體現獨創性的作品,如選集、期刊、報紙、百科全書等。
二、彙編作品具體指什麼?
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稱爲彙編作品。彙編作品的構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及片段,如論文、詞條、詩詞、圖片等,也可以是不受版權法保護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如法律法規、股市信息、商品報價單等。
彙編作品是將兩個以上的作品、作品的片斷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進行選擇、彙集、編排而產生的新作品。包括百科全書、詞典、選集、全集、期刊、報紙等。彙編人在內容的選擇、安排上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因此,享有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但是,在內容的選擇與安排上沒有體現獨創性,只是簡單地將作品或者材料拼湊在一起,則不認爲產生了新作品,因此,也不構成彙編作品。
一般來說,彙編作品的彙編人在彙編過程中截取他人作品材料時是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權的,在使用之前需要獲得他人的授權,否則構成侵權,此時就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例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如果是彙編不屬於他人作品的數據、材料等的,就無需他人授權,只需要彙編的作品具有獨創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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