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性的判斷應遵循的標準是啥
實用性的判斷應遵循的標準
實用性的判斷標準相對確定,而不帶有隨意性,審查員的自由裁量餘地較小。而且,實用性的判斷也用在現有技術中檢索對比文獻,只要對發明創造應用於實際的可能性作出判斷即可。儘管如此,在具體判斷實用性時仍應遵循一定的標準。
第一,具備實用性的發明創造應當能夠製造或使用,即具備可實施性。一項發明創造要付諸實施,必須具有翔實的具體方案。僅有一個構思,而沒有具體實施方案的發明創造被稱作未完成發明。未完成發明是不具備可實施性的,故而也就不具備實用性。如果一個方案本身就違反了自然規律,那麼無論這一發明創造如何精巧,它肯定不具備實用性。因爲違背自然規律的發明創造是不可能實施的。所以只有那些有翔實、具體的技術方案,且不違背自然規律的發明創造才具備可實施性。
可實施性的另一層含義則是要求一項發明創造可以重複實施。有些方案儘管翔實、具體,但不可能在產業上重複實施,同樣也不具備可實施性。只要按照申請提出的方案去做,必定能再現所稱的效果,並且可以重複任意次。只有這樣的發明創造才具備可實施性。
第二,具備實用性的發明創造必須能夠帶來積極的效果,即具備有益性。這裏的有益性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對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對物質和精神文明建設所能夠產生的積極效果。通常這種積極效果可以表現爲提高產品質量。改善工作和生產環境、節約能源、減少環境污染、降低生產成本等等。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有益性與上節創造性中所述的技術進步分別有其不同的含義。有益性側重的是發明創造爲滿足社會需要所帶來的積極效果,而技術進步則僅僅指與現有技術相比在技術特點方面的進步。由此可知,有益性與技術進步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是,它們之間又存在着一定的聯繫,那種明顯地變劣技術方案是肯定沒有有益性的。
在判斷有益性時需要特別注意,在申請專利時這種發明創造所帶來的積極效果可能還沒有產生,只要有產生積極效果的可能就行了。所以,對於發明創造不能只看某些表面現象,有些在申請時尚不完善的發明創造,甚至有的尚存在嚴重缺陷的發明創造,在克服了缺陷後可能會有不可比擬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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