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創作的合作作品歸屬是誰?
一、共同創作的合作作品歸屬是誰?
共同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義務由合作作者共同承擔,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權及於作品的整體,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權平等(平等不是均等,合作作者可以約定各自享有的份額,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則認爲份額均等)。
共同作品作者的內部關係依據我國舊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新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方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也就是說,合作作品是兩個以上作者的作品,而不是兩個以上著作權人的作品。如何確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上述觀點實質上是混淆了作者與著作權人,從而混淆了合作作品與共有著作權。一般來說,作者是著作權的基本主體,是第一著作權所有人,其例外情形應以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爲限。
二、共同作品的著作權行使應當遵循以下的原則:
1)協商原則。行使著作權必須經全體作者協商一致方可。
2)共同作品經全體作者授權,可以由其中一人或數人行使,但不得損害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和其他作者的權利。
3)允許有條件的單方行使。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允許單方行使共同作品的著作權。第一種情況是他方合作作者死亡。在這種情況下,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依照繼承法而轉移,而因版權保護,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應由他方作者單獨行使,死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得干涉。第二種情況是合作作者之間協商不成。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允許有正當理由的一方行使著作權,他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
共同創作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權顯然不是一人可以享有的,在司法實踐中,共同創作的作者往往會由於利益分配不均的情況而產生矛盾,這種情況下可以由雙方協商並簽訂協議來進行處理,可以由一方獲得著作權,並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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