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行爲算侵犯著作權?
一、什麼行爲算侵犯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爲分別作了規定。其中,第四十六條規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權的行爲:
(1)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
(2)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
(3) 沒有參加創作,爲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 剽竊他人作品。
(6)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解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 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 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爲。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權的行爲:
(1)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 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 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 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 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 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爲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 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 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是否侵犯著作權如何認定
著作權侵權行爲的認定可分爲以下幾步:
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
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
著作權侵權行爲,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爲。這種侵權行爲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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