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未明確約定授權期限怎麼辦?
一、著作權未明確約定授權期限怎麼辦?
著作權未明確約定授權期限可以簽署補充協議,並在此協議之中規定授權期限。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著作權許可合同主要內容
根據《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著作權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訂立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應根據不同的許可內容簽訂出版權許可使用合同、表演權許可使用合同、編輯權、改編權、翻譯權許可使用合同等。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在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中,必須明確著作權人授權的種類,即被許可人以何種方式使用其作品。如授權被許可人翻譯權或改編權等。
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是不同的。專有使用權是一種獨佔的和排他的權利,是指著作權人將許可使用的著作權授權給被許可人之後,在合同的有效期間內,既不能再將上述權利再授權給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非專有使用權是指著作權人將某一項或幾項著作權許可他人使用之後,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可以將同樣的權利再許可第三人使用。合同對是否專有使用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爲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
3.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是指被許可的著作權在地域上的效力,一般情況下其表現在作品的複製、發行範圍、表演權或播放權以及翻譯權的範圍等。許可使用的期間,是指被許可使用的著作權在時間上的效力,即作品使用的年限。
4.付酬標準和辦法。根據有關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
5.違約責任。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是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雙方在合同中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約定,不履行合同義務就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應該明確、具體,包括違約金、賠償損失及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等。
6.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上述五個方面的內容不能概括當事人意思的,還可以在合同中明確表達。
著作權在獲得之後,不管是想出租、授權還是轉讓,一般都是需要簽署書面的合同的。該合同之中需要註明他人可以使用著作權的期限、價款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若是有些內容遺漏的,且並不簽署補充協議的,那麼就按照當地的習俗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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