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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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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規定,爲了公共利益目的,可以對部分專利實施強制許可,那麼,哪些行爲是法律規定中的爲了公共利益的行爲呢?下面,本站小編將詳細介紹關於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法律規定。

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法律規定

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爲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國家知識產權局頒佈的〈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中進一步規定,傳染病在我國的出現、流行導致公共健康危機的,屬於上述的國家緊急狀態;在我國預防或者控制傳染病的出現、流行以及治療傳染病,屬於上述的爲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爲。

一、當治療某種傳染病的藥品在我國被授予專利權,我國具有該藥品的生產能力,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爲了公共利益目的時,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實施該專利的強制許可。

二、當治療某種傳染病的藥品在我國被授予專利權,但我國不具有生產該藥品的能力或者生產能力不足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也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強制許可,允許被許可人進口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利用總理事會決議確定的制度爲我國解決公共健康問題而製造的該種藥品。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該強制許可的,被許可人以及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依照該強制許可決定進口的藥品出口到其他任何國家或者地區。並且,被許可人應當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報酬,但如果該藥品的生產者已經向該專利權人支付報酬的,被許可人可以不向專利權人支付報酬。

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按照總理事會決議確定的機制通報世界貿易組織TRIPS理事會,希望進口治療某種傳染病的藥品的,或者非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最不發達國家通過外交渠道通知我國政府,希望從我國進口治療某種傳染病的藥品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強制許可,允許被許可人利用總理事會決議確定的制度製造該種藥品並將其出口到上述成員或者國家。

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該強制許可的,應當在其作出的強制許可決定中明確記載總理事會決議規定的有關要求。被許可人應當遵守該強制許可決定規定的要求,並向該藥品的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報酬。

上述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除以上專門規定外,適用《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的規定。

此外,治療某種傳染病的藥品在我國被授予專利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購買專利權人制造並售出的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該種藥品,將其進口到我國的,則無需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強制許可。

注:上文所稱的傳染病,是指導致公共健康問題的艾滋病、肺結核、瘧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其他傳染病。

上文所稱的藥品,是指在醫藥領域用於治療上述傳染病的任何專利產品或者通過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包括製造前述產品所需的有效成分和使用前述產品所需的診斷試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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