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職務發明的界定是怎樣的
一、對職務發明的界定是怎樣的
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爲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爲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爲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依據標準是什麼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可以分爲三種情況:
1、屬於本職工作範圍內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這一般是指單位短期或臨時下達的工作任務,如合作開發、組織攻關、接受委託研究等。在這些工作任務完成中所產生的發明創造與單位的宏觀指導、具體方案的制定以及必要的物質條件密切相關,所以,應該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這些發明創造的完成,與原來擔任的職務或所接受的工作任務有密切關係,在任職期間已經開始研究設計,有的甚至已經接近完成,所以應該認爲是職務發明。
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可作如下理解:
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其中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包括技術檔案、設計圖紙、新技術信息等。單位圖書館或資料室對外公開的情報、資料不包括在內。對上述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應當是完成發明創造所不可缺少的,也即該利用對發明創造有決定性的影響。少量的利用或者對發明創造的完成沒有實質幫助的利用,不應算作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條件。
值得提出的是,如果使用了單位的物質條件,如實驗室、儀器、設備等,但向單位交付了使用費的則應除外。
職務發明的所有專利權都應該是公司所有,因爲公司會給發明人提供發明的物質以及發明的環境,還會支付發明人勞動報酬,並且一般情況下公司還會按照發明的數量給發明人一些獎金。如果個人的支付的所有發明費用,那麼發明專利應該是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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