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是有區別的嗎?
一、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是有區別的嗎?
職務發明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爲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爲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爲專利權人。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三條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爲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二、專利法規定
《專利法》第6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6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條規定,認定職務發明創造與非發明創造的法定界限主要有兩個方面,
1、完成發明創造是否爲了執行本單位的任務;
2、完成發明創造是否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
專利權的申請是對發明人和發明單位的專利權維護,並獲取相應的成就。專利的擁有和轉讓由專利權人和專利權單位決定。其他單位想要購買對方專利的,應以合法途徑支付專利費用,按照專利轉讓或出售流程辦理專利獲取。職務與非職務的發明性質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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