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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之消除影響怎麼做?

著作權侵權之消除影響怎麼做?

首先可以自行協商。如果雙方能在侵權行爲發生後和解,則既可以使著作權人迅速有效的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利,也可以使侵權人避免聲譽的損害。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調解。指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的協助下協商解決糾紛。調解人的範圍十分廣泛,雙方可以選擇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等雙方信任機關或者個人來主持調解。但調解必須建立在自願原則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進行調解,則不可以強制調解。

第三,仲裁。依《著作權法》第54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往往僅限於合同糾紛,而且提起仲裁必須有書面協議或者有書面的仲裁條款。

第四,民事訴訟。發生著作權侵權後,如果雙方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不願意調解協議,不願意調解協議或者調解後反悔的,而且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註冊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者雖經仲裁裁決,但人民法院認爲仲裁裁決有法定的不應執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然著作權人在受到他人侵權時,也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保護。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一起申請,有時也可以一起依職權給予侵權人行政處罰,但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管理的範圍較窄,僅適用於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八種內容。如果當事人不服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則可以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對那些嚴重侵犯著作權,並且已經構成犯罪的侵權行爲,著作權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報案或者控告,由有關機關提起公訴。著作權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著作權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當事人的著作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可以雙方實行調解的方案,協商的方案,仲裁的方案或者民事訴訟的方案,。當然著作權人在受到他人侵權時,也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保護,由有關機關提起公訴。

標籤:侵權 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