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商標侵權一般如何處理?
一、構成商標侵權一般如何處理?
一是,有《商標法》所列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爲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是,對於商標侵權糾紛,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依法定程序進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在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爲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
四是,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是,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哪些行爲是屬於商標侵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爲商標侵權行爲。這裏所稱的同一種商品是指與註冊商標覈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類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生產經營者等方面,易使消費者難於辨別其來源而產生誤認、誤購現象的商品;相同商標是指在視覺上無差別或差別甚爲細微的商標;近似的商標是指對商標進行整體比較,不易辨別,使消費者產生混同的商標。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爲商標侵權行爲。這是指作爲商品的銷售者不應當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如果銷售就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爲。但是要使每一個經銷商品的人,弄清數以千計、數以萬計的商品的使用商標的狀況,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慮實際情況,正確地理解和運用這項法律規定。
(3)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爲商標侵權行爲。這裏應當強調的是,商標作爲區別商品來源的標誌,它的有形載體是商標標識,商標是通過商標標識發揮識別商品的作用。商標標識包括帶有商標的包裝物、標籤、封籤、說明書、合格證等物品。正是由於商標標識是體現商標專用權的一種載體,所以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這些商標標識的行爲是商標侵權行爲。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爲商標侵權行爲。這項侵權行爲的產生是由於在經營行爲中未經商標註冊人的同意而更換商標,所謂經營行爲是將商品更換了商標後再投入市場。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爲,也屬於是商標侵權行爲。這一項是概括上述四項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標侵權行爲,從這一項規定中表明瞭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的最基本的特徵,就是給他人的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可以說,是否造成損害是是否侵權的重要標誌。
綜合上面所說的,商標侵權的行爲一旦被認定,那麼被侵犯方就可以要求相應的賠償,對於賠償的標準就可以由雙方協商,而作爲侵權方就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拒不賠償或造成嚴重的後果,那麼是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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