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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接權受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鄰接權受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一、鄰接權受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鄰接權的原意是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其確切含義應是作品傳播者所享有的權利。在我國《著作權法》中,鄰接權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製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

關於鄰接權的保護期,我國《著作權法》有這樣一些規定:

表演者的人身權不受限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爲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後50年。作者死亡後,其保護期以作者死亡後次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屆滿。

音像製作者權的保護期限爲50年,截至該作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廣播、電視節目的保護期爲50年,截止於該節目首次播放後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對於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權的保護期,保護期爲10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10年的12月31日。

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作品創作出來後,需在公衆中傳播,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有創造性勞動,這種勞動亦應受到法律保護。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被稱爲著作權的鄰接權。

二、鄰接權與著作權的區別

鄰接權與著作權一樣同屬於知識產權的範疇,兩者關係密切,鄰接權是由著作權衍變轉化而來的,是從屬於著作權的一種權利。

但是兩者是有區別的,其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主體不同

著作權的主體是智力作品的創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而鄰接權的主體是作品的傳播者,即圖書、期刊的出版者;音樂、戲劇等表演者;錄音、錄像的製作者以及廣播電視組織等,除表演者外幾乎都是法人。

2、保護的客體不同

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鄰接權保護的客體是用以傳播的作品,即演繹作品,它是以原作品爲前提,根據傳播形式的需要加工而成,如戲劇、音樂演奏、詩朗誦、相聲等。前者體現作者的創造性勞動,後者體現傳播者的創造性勞動。

3、內容不同

著作權的內容包括:人身權,即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收回已發表的作品權等;財產權,即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改編、翻譯、彙編權等。而鄰接權的內容主要包括出版者對其出版的書刊的權利、表演者對錶演的權利,音像製作者對其音像製品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電視節目的權利、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等。

4、保護的前提不同

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一經產生就可獲得著作權保護;而鄰接權的獲得須以著作權人的授權及對作品的再利用爲前提。

在我國的知識產權的類型劃分的規定中,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者依照法律規定對其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鄰接權是指,作品傳播者在傳播作品時所享有的權利,因爲它與著作權緊密相連,故稱爲著作權的鄰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