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行政複議申請程序是怎樣的?
在商標領域內與行政機關發生糾紛,我國法律明確提供給大家幾種救濟途徑,其中就包含了商標行政複議,申請商標行政複議不僅要求合理正當,還要求符合行政複議法中所規定的程序。那麼,商標行政複議申請的程序是怎樣的呢?
一、申請商標行政複議的程序
複議程序是對處理決定進行再審查的一個措施,保證處理決定的正確性,它也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指導監督的一種方式。它有利於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提高工作質量,提高辦案人員工作水平。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4條規定,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權行爲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參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複議。在複議機關應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
複議的申請
1、複議申請人應當向複議機關遞交複議申請書。在15天內不能遞交複議申請書的,複議申請人應在15日內明確表示申請複議的要求。書寫複議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行政複議機關工作人員記入筆錄,複議申請人簽名。
複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a、複議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b、被複議行政機關的名稱、地址;
c、申請複議的事實和理由,以及複議申請人的要求;
d、提出複議申請的時間;
e、其他材料及應提供的證據。
2、行政複議機關應自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根據不同情況,對複議申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a、複議申請符合規定的,應予以立案,並書面通知複議申請人:
b、複議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並將理由書面通知原處理機關及複議申請人。
第一、行政處理不涉及複議申請人的權益,或者複議請示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依據的;
第二、複議申請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複議申請提出之前,複議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第四、不屬於本複議機關管轄的。
3、對複議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應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的,應把申請書發還複議申請人,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可視爲未申請或者申請已被駁回。
申請人若是想自己受損害的合法權益得到相應的救濟,在準備充分的證據材料以供複議機關採納以外,首當其衝的就是應該嚴格按照行政複議法明確規定的程序按部就班的申請,否則就會影響自己的維權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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