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出所拘留申請行政複議程序是怎樣的
一、被派出所拘留申請行政複議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
2、複議機關受理申請後,在七天內把複議申請書的副本或者是複印件發給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在收到相關資料之後要之在十日內提出書面的答覆;
4、複議機關進行審查和調查,並且提出和通過複議意見,
5、複議機關製作複議決定書。
二、申請行政複議需要哪些材料
1、行政複議申請書。申請書中應載明申請人基本信息、被申請人名稱、明確具體的複議請求及相關事實與理由。
2、申請人爲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申請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3、如需委託,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委託律師的,還需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律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4、申請人的聯繫方式,委託代理人的聯繫方式。聯繫方式主要是常用手機號或者常住地址,以便於溝通、協調和文書送達。
5、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6、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7、證明自己主張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司法行政複議申請要符合哪些條件
1、申請人是認爲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裏的“認爲”是指申請人主觀上認爲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爲的侵害,至於在客觀上是否受到侵害,則需要通過審理才能確定;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複議機關無法進行審理,申請人的請求也無法實現;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複議請求是申請人複議時向複議機關提出的具體要求;
4、屬於司法行政複議的範圍,否則複議機關不予受理;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應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申請延長期限;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司法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的時間一般是六十天,只要在六十天之內權利人是可以隨時提出訴訟的,但是如果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複議機關不予受理。如果對行政處罰沒有異議的情況下,只要在法定的期限之內履行處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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