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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建築物的宅基地收回

宅基地1.1W
沒建築物的宅基地收回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我家有一處宅基地,請問沒建築物的宅基地收回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1)爲實施村莊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住宅,新房建成後,逾期無正當理由不拆除舊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等原因確需佔用宅基地的;

  (3)因戶口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一戶擁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其多餘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因第(1)(2)(3)(5)項規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有地面附着物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根據地上附着物的評估價格,由村民會議確定。拒不交回或收回確有困難的,經市或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費標準爲每年每平方米1-5元,具體標準按照同村同價的原則。影響村莊規劃實施的,必須依法拆除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騰出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