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建築強拆應該怎麼辦?
一、對違法建築強拆應該怎麼辦?
當事人不服拆除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違法強拆要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如果出現了違法強拆的是行政部門,則依據具體的情況承擔責任,其主要的責任應當分爲三種,行政處罰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羣衆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的規定,實施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對採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採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三、強拆要進行賠償嗎?
(一)被強拆房屋補償利益:被強拆房屋的價值,一般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二)屋內物品滅失的損失:被拆除人可以要求拆遷部門賠償強拆時屋內物品的損失,但需要就其房屋內物品損失事實、損害大小、損害金額承擔舉證責任。但因拆遷部門違反正當程序,不依法公證或者依法制作證據清單,給被拆遷人履行舉證責任造成困難的,且拆遷部門也無法舉證證明實際損失金額的,人民法院可在原告就損失金額所提供證據能夠初步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依法作出不利於拆遷部門的損失金額認定。
(三)因房屋被違法強拆而導致的其他損失:這些損失主要包括因房屋被強拆不得不租房居住而造成的租金損失以及其他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
強拆是需要進行賠償的,而且是先賠償再拆遷。違法強拆的話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和刑事責任。如果在強拆中造成了人員傷亡的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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