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還能後悔嗎?
所以,拆遷過程中如果被拆遷人簽訂了補償協議,一般情況下就無法再反悔,因此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一定要慎重。而本篇文章拆遷律師要講的是簽了補償協議後那些情況下可以不用承擔違約責任。按照相關規定確實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簽訂的補償協議
法律上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爲“未滿十週歲”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爲”的人,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是10 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
由於這兩類人不能正確認識法律行爲的性質,即無法對法律行爲進行認識和判斷,所以法律規定這兩類人簽訂的合同一般情況下是無效的或者效力待定的合同。爲什麼說是一般情況, 因爲其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拆遷補償協議,涉及到對房屋等不動產財產權利的處分,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無法獨立完成的行爲,爲了保護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的合法財產及其處分權,該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簽訂。
所以在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時候被拆遷人屬於無民或者限民如果自己在補償協議上簽字,那補償協議的效力就存在問題,就存在反悔的可能。
二、超越代理權或無代理權簽訂補償合同
法律上的代理制度無疑是對被代理人的“解放”,不方便做的,不能做的,沒有時間做的一些法律行爲可以通過代理人的行爲來完成,而法律後果直接被代理人承擔。但是這一切的前提是存在代理權限。如果不存在代理權或者超越代理權,那合同的效力就會存在問題,就有反悔的可能。
這種情形下要分兩種情況,需要具體分析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後果:
(一)效力待定,沒有代理權或者超過代理權的人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爲效力待定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事後對代理人的行爲予以追認的,該代理行爲有效;被代理人事後不追認的合同無效。這種情況下雖然簽了補償協議但還有挽回的餘地。
(二)協議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代理人的行爲構成表見代理,其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合同有效。這種情況下籤訂的補償協議就沒有了反悔的餘地。
表見代理是什麼?就是雖然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籤協議,但是不要在籤協議的時候讓代理人拿到一切與自己有聯繫的證明和材料去讓拆遷辦相信,代理人是經過你授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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