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強拆有合理合法的嗎?
一、現在強拆有合理合法的嗎?
有合理合法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當前政府只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的權利,而沒有自己決定強制拆遷的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如果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二、強制執行決定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雖然現在很多人一聽到強拆,就認爲強拆是違法的,但也存在着合理合法的強拆情況。被徵收人的土地如果在法律規定的情況內被徵收那麼這種時候就不存在着被強拆了,就算當事人不願意搬遷,也不願意提起行政複議。政府拆除了他的房屋也不叫強拆,而叫合理合法的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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