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如何補辦出讓?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特點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號),“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具體可分爲兩種情形,一是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二是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劃撥土地使用權主要具備以下特點:
1、不需繳納土地出讓金
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源於政府的批准行爲,在繳納徵用補償安置費後(或無償,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不需要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只是需要進行登記以確定土地使用權的範圍並表明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
2、無使用期限限制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沒有期限限制,除出現政府依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或者土地使用者將其上市交易(轉讓、企業改制上市等)等情形外,土地使用者可以無償、長久使用。
3、無自主資產處置權
劃撥土地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如經批准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必須“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即劃撥土地的處分權、收益權等權利是受限制的,也因如此,才衍生了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的國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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