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什麼叫違法徵收土地?
違法徵收土地是沒有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具體的徵收的程序來進行一個徵收的行爲,對於違法佔地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七十九條、八十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二、四十三條有明確規定,違法佔地需要承擔行政處罰、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發現違法佔地行爲,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止,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立案查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對於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爲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對於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二、其他法條規定
對於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拒不歸還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對於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於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身徵收土地的話,它是一種合法的行爲,因爲即使是對於農民的收益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損害,但是它的總體的目的和一個具體的措施的話,都是爲了公共利益的着想,所以應當給予配合,但是如果違背程序來進行的話,依然是違法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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