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房屋徵收拆遷評估報告不服,如何救濟?
一、對房屋徵收拆遷評估報告不服,如何救濟?
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來處理。
第十九條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條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申請複覈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覈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覈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複覈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覈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覈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覈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二、國有土地上對房屋拆遷評估結果不服怎麼辦
1、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諮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
2、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 5 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複覈估價,也可以另行委託估價機構評估。
3、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複覈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覈估價申請之日起 5 日內給予答覆。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拆遷當事人另行委託估價機構評估的,受託估價機構應當在 10 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4、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複覈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託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複覈結果或者另行委託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 5 日內,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鑑定。
5、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10 日內,對申請鑑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鑑定意見 。 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徵收的當事人應積極的收集自身案件的有力證據,向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和相關的徵收單位進行相關的遞交。相關的部門按照法律規定,對這類房屋進行相關的重新評估。根據最新的評估結果給與這類人員相關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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