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地案例分析
國家爲了公共利益,有時候會依照法律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的,並給予相應的補貼,這個時候就出現了徵地現象。接下來,本站小編爲您提供我國典型的徵地案例,以做相關事件的參考。
房屋徵地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政府(以下稱淮陰區政府)發佈《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決定對銀川路東舊城改造項目規劃紅線範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實施徵收。同日,淮陰區政府發佈《銀川路東地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何剛位於淮安市淮陰區黃河路北側3號樓205號的房屋在上述徵收範圍內。經評估,何剛被徵收房屋住宅部分評估單價爲3901元/平方米,經營性用房評估單價爲15600元/平方米。在徵收補償商談過程中,何剛向徵收部門表示選擇產權調換,但雙方就產權調換的地點、面積未能達成協議。2012年6月14日,淮陰區政府依徵收部門申請做出淮政房徵補決字[2012]01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主要內容:何剛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59.04平方米,設計用途爲商住。因徵收雙方未能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淮陰區政府做出徵收補償決定:1、被徵收人貨幣補償款總計607027.15元;2、被徵收人何剛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7日內搬遷完畢。何剛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後淮安市人民政府複議維持本案徵收補償決定。何剛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淮陰區政府對其做出的徵收補償決定。
二、裁判結果
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認爲,本案爭議焦點爲被訴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否侵害了何剛的補償方式選擇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稱《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通過對本案證據的分析,可以認定何剛選擇的補償方式爲產權調換,但被訴補償決定確定的是貨幣補償方式,侵害了何剛的補償選擇權。據此,法院做出撤銷被訴補償決定的判決。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於:在房屋補償決定訴訟中,旗幟鮮明地維護了被徵收人的補償方式選擇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而實踐中不少“官”民矛盾的產生,源於市、縣級政府在做出補償決定時,沒有給被徵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機會而徑直加以確定。本案的撤銷判決從根本上糾正了行政機關這一典型違法情形,爲當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濟。
以上的徵地案例就告訴我們,在遇到相關征地問題有不服的時候,就應當參照相關的法律行事,以維護自身的利益。徵地是國家的行政行爲,我們有義務對國家的公共建設提供支持,同時也應當保證自身的生活水平不會因此而降低或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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