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案例分析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原告人)楊麗景,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漢族,河北省滄州市人,系滄州市公安局幹警,現住滄州市朝陽路服裝廠宿舍樓2單元301室。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秀玲,女,1944年9月15日出生,漢族,河北省滄縣人,系滄州市教師進修學校校長,現住滄州市教育進修學校宿舍樓2單元301室。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朱晨,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漢族,北京市人,滄州市規劃設計院助理工程師,住址同上。
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陳秀玲、朱晨虐待一案,運河區人民法院於2000年4月29日作出(2000)運刑初字第7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被告人朱晨不服提出上訴。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0年8月3日作出(2000)滄刑一終字第223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運河區人民法院又以2000年10月22日作出(2000)運刑初字第7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原被告人均不服又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自訴人楊麗景與被告人陳秀玲、朱晨系婆媳及夫妻關係(已辦離婚手續),自訴人與被告人因生活瑣事發生口角,爭吵不休,1999年7月30日夫妻分居生活,1998年11月29日被告人朱晨動手打了自訴人楊麗景,經醫院診斷,腦外傷多處軟組織損傷及神經症,後經法醫鑑定爲輕微傷。自訴人治療花去醫藥費、鑑定費、交通費共計5560.60元。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朱晨給自訴人一封親筆信承認動手打了自訴人楊麗景;證人張鐵剛曾於1998年11月30日證實了用汽車接自訴人楊麗景去滄州中西醫院治療外傷;並有該院診斷病歷及黃窯衛生院票據連號證明。證人牛青雲、田虹、葛娟等人證明被告人陳秀玲與自訴人融洽,對自訴人體貼照顧。原審法院以二被告陳秀玲、朱晨的行爲情節輕微不構成虐待罪,宣告無罪;被告人朱晨賠償自訴人楊麗景醫藥費、鑑定費、交通費5560.60元。判決宣判後,自訴人楊麗景以應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責任及增加賠償額爲由提出上訴,被告人陳秀玲、朱晨以在共同生活中婆媳、夫妻之間融洽,體貼照顧,沒有對楊打罵的行爲,民事部分不應賠償爲由同時提出上訴。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被告人陳秀玲、朱晨不構成虐待罪的事實情節是正確的,但原審自訴人提供的民事賠償依據證據不足,原審法院對民事賠償部分的認定亦屬不妥。
本院認爲,上訴人陳秀玲、朱晨及楊麗景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瑣事發生口角,朱晨動手打了自訴人,並致輕微傷。但情節顯著輕微,上訴人陳秀玲、朱晨的行爲不構成虐待罪,上訴人楊麗景訴稱應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責任,應增加賠償額的理由不予支持;上訴人陳秀玲、朱晨提出不構成虐待罪,民事不應賠償的理由應予以採納。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2000)運刑初字第7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二、維持原審法院第(一)項即判處被告人陳秀玲、朱晨無罪;
三、改判原審法院第(二)項即朱晨不承擔民事賠償。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
有關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一則案例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案例分析被告人楊守成,男,一九七○年九月十一日生,漢族,農民,初中肄業,住本縣城關鎮北關村六組,因涉嫌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於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被鎮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三月二十五日被取保候審,現在家。鎮平縣人民...
-
網購高考答案獲刑
23歲的女子王某因網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題答案,被以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2012年4月14日、15日是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時間。4月14日16時許,王某以500元的價格從網上購買了當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英語(二)試題答案,並於次日考試前通過電子...
-
貪污的案例分析
貪污的案例分析姚XX,原系重慶XXX有限責任公司審計處副處長,2005年6月29日至2007年4月,被告人姚XX受XXX工局指派到重慶XX機械廠工作組工作,並於2005年12月擔任重慶XX機械廠破產清算組下設的財務資產組副組長,在破產清算組領導下負責清算期間的財務會計、財務管理、監...
-
施工場地聚衆鬥毆的案例
聚衆鬥毆罪,是指爲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衆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聚衆鬥毆罪的案例分析案情:彭某等人爲獲得某大型施工工地砂石供應業務,欲將已在進行砂石供應的許某等人擠走,遂於2006年7月16日組織200餘人前往施工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