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中村拆遷重建的補償原則有哪些?
一、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這幾年,隨着城市建設的加快和新城區規劃的需要,一些在城市裏的農村或者是城市周邊郊區的農村經常會面臨拆遷問題,但是因爲城中村還是農村,是屬於集體土地,而農村集體土地的拆遷相對於城市土地的拆遷肯定是低的,而如果按照這個標準補償的話,城中村的村民基本不可能拿這樣一筆安置費買到類似地區的同面積的房屋,這對城中村的居民來說是不公平的。
爲了保證城中村村民的生活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在城中村的拆遷補償上重新做了新的規定,賦予了城中村村民可以按照周邊城市房屋價格進行補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二、拆遷不得降低老百姓居住水平
拆遷的目的是爲了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完善服務功能,改善老百姓的生活和住房水平的,是立足於公共利益的。法律規定,徵收不得降低被徵收人原有生活水平。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就是按照你房屋所在的位置,你房屋的面積,參照周邊商品房的市場價格給予補償。拆一還一的也有,拆遷裏邊有完全統一的標準也不太可能。拆遷一個總的原則是不能降低老百姓的居住水平。那些擁有合法房屋,卻在舊改中越拆越窮的,基本都是違背了這一補償原則。
三、禁止以“拆違”促“拆遷”
由於城中村和老城區,本身就存在年代較爲久遠,不少老舊房屋沒有房證,既有歷史原因也有當初管理低效造成的登記不及時、不完全的原因。因此,對於城中村和舊改中出現的無證房,不能一刀切地定性爲違建。應當在尊重歷史和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合理補償。對於那些打着“拆除違法建築”的幌子來進行拆遷活動的違法行爲,大家一定要提高防範意識。
四、要錢還是要房,拆遷戶可自主選擇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第三條,完善安置補償政策。棚戶區改造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由棚戶區居民自願選擇。各地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具體安置補償辦法,禁止強拆強遷,依法維護羣衆合法權益。對經濟困難、無力購買安置住房的棚戶區居民,可以通過提供租賃型保障房等方式滿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條件下,納入當地住房保障體系統籌解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也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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