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催繳函的範文是怎麼樣的?
一、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催繳函的範文是怎麼樣的?
xx有限公司:
依據xx公司於20xx年x月x日與我局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公司取得位於xx南側、xx路xx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於20xx年x月x日前繳納土地出讓金2811.9萬元。其間我局及xx國土分局多次督促公司繳納欠繳的土地出讓金及相應違約金,xx公司至今未履行到位。
現告知xx公司,在接到本通知後10日內繳清土地出讓金及相應違約金,否則我局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告知
xx國土資源局
20xx年x月xx日
二、國土出讓合同違約的後果是什麼?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三、違約金的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爲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爲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出讓合同在簽訂好之後就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因合同違約而造成違約金的話,那麼就需要及時的支付,如果不支付,被違約的一方是可以寫催繳函,或者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這都是有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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