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營者對土地有佔有權嗎?
一、土地經營者對土地有佔有權嗎?
土地經營者對土地不具有佔有權,而只是經營土地的使用權,法律規定中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享有,國家和集體纔有處分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歸承包土地的農戶所有,具體講就是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土地經營權是用益物權,權利人雖然不享有所有權,但是可以對其土地進行佔有、使用並享有收益的權利。具體來說並不等同於土地使用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土地使用權是指對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土地經營權的特點是什麼?
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爲一種反映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承包經營關係的新型物權,其特徵在於: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可以根據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種不同的方式,分爲兩類: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必須是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或“農戶”(家庭),並且是承包地所屬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荒山、荒丘、荒灘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存在於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換句話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標的,是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而不是其他財產。有的集體組織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數量,作價或者不作價地分給承包人部分耕畜、農具或者其他生產資料,這是附屬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爲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權利。這裏的種植,不僅是指種植糧食、棉花等作物,也包括樹木、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經營林業、牧業、漁業等,都屬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範圍。
綜上所述,土地經營者經營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佔有權,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土地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土地使用權是指對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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