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耕地補償標準規定是怎樣的
農村耕地補償標準規定
農村土地賠償標準中規定,先補償再徵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徵地補償有三大塊,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
一、(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徵地補償有三大塊,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
(2)對於這三項費用的分配:安置補助費、青苗費是直接支付給被徵地人的,土地補償費給村集體。
(3)但給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也不是就歸集體所有、被徵地人一點都得不到了: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統一分配,具體如何分要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但在分配時,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權平均分、然後由村裏給被徵地人另行調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給被徵地人一些款項作爲補償、而沒有被徵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給所徵地的土地補償費。
二、最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徵地如何補償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2、先補償再徵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確徵地應按市場價格補償。根據草案,徵地補償不再按以往的土地產值爲標準計算。土地補償標準既考慮原有用途年產值因素,又要綜合考慮土地區位、供求關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各類因素,特別是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補償,則應當遵循市場原則。最終補償目的要達到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將補償內容由三項改爲五項。在現行“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補償”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着物中單列出來,並新加了社會保障的補償。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徵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並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6、社保方面。將在補償資金中增加社保補貼資金,記入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7、草案還對徵地程序作出原則性規定。必須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並明確,“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和實施徵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徵地補償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權國務院就徵地補償安置制定具體辦法。依據現行《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過國家向農民徵地,成爲國有土地後再轉入市場。失地農民往往無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觀上形成了政府與民爭利的局面。
9、如果對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徵收的補償標準作了修改,具體會提高多少徵收補償?徵收補償應該會提高到現在補償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將徵收補償提高10倍,農民一畝地能拿到60萬的徵收補償。
農村集體土地或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徵收,比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複雜很多,包括城鄉接合部、鄉鎮、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體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也就是說,一畝地一般徵收補償不超過6萬元,摺合到每平方米補償不足100塊錢。
10、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草案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修改爲: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徵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補償和青苗補償;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11、未來,土地管理法還可能進行更多的修訂,改革後農民可稱爲農村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通過稅收調節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爲地方財政收入。
根據上文小編整理的 土地補償 的詳細資料中,對於 這類補償政策 應該已經有了詳細的瞭解,從這一問題,我們可以知道對於農村的土地補償是有着嚴格的限制條例,對農村需要徵用的土地,必須是先進性補償,再徵用。對有着農作物的土地,還需要計算農作物的價值,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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