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使用權年限到期怎麼辦
在工業化發展的初期階段,前期對於土地資源的利用和開發是到了極度飽和的狀態的,可社會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條件的改善也是不能夠以浪費土地資源爲代價的,這樣對於子孫後代將是毀滅性的影響。所以爲了珍惜和提高人們保護土地的這種意識,國家特對於土地使用權的年限作出了限制,那麼,關於土地使用權年限到期怎麼辦?
一、關於土地使用權年限到期怎麼辦?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2、《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二、土地使用權的續期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續期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儘快作出答覆,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三、土地使用權年限
土地使用權指單位或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結合相關的土地的性質,比如說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到期了以後最好還是及時的提出續期,而且需要在土地使用權到期的前一年就要到當地的國土資源部去辦理一下的,另外,居住的房子雖然也有土地使用權年限,但是到期了以後沒有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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