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土地使用權註銷的情況有哪些?
一、收購土地使用權註銷的情況有哪些?
《土地登記辦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辦理註銷登記:
1、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2、依法徵收的農民集體土地;
3、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原土地權利消滅,當事人未辦理註銷登記的。
因此,只要國有土地使用權未經依法收回,且不存在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其土地權利消滅,即使相關房屋登記被撤銷,也不得直接辦理註銷土地登記。
二、土地使用權註銷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及填寫的土地登記申請書(在國土資源局網站下載);
2、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個人身份證明:
(1)申請人提交機關、事業法人登記憑證、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單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人代表的證明及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2)委託他人辦理的,須由法人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要寫明委託事項和權限,除授權辦理具體事務外,還包括是否代爲簽收文書、變更或撤回申請。
(3)代理境外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的,授權委託書和被代理人身份證明應當經依法公證或者認證。
(4)申請人爲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複印件。
3、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4、政府批文或土地權利終止的有效文件,出讓期限屆滿的有效文件。
5、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註銷登記。
6、地籍調查材料:地籍調查表、測量成果報告、宗地圖及符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要求的電子文件;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中的複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文件複印件上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覆印件與原件一致。)
收購的土地使用權確實存在註銷的情況,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和土地開發利用的需要,可以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註銷處理。需要注意的是,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時,應當根據土地管理的相關規定,對土地附着物等進行合法的經濟補償,涉及到拆遷的還需要根據規定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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