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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變更免契稅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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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變更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初始登記後發生的變更。在有些特殊情況下,土地使用權變更契稅是可以免徵的。那麼土地使用權變更免契稅的情況有哪些?本文小編就這個問題給大家進行解答。在解答的過程中小編結合一則實例幫助大家進行理解,希望給大家帶來切實的幫助。

土地使用權變更免契稅的情況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變更免契稅的情況包括:

一、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動的,不徵收契稅。

購買地下車位、以自有房產投資本人經營企業是否要交納契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的批覆》(財稅〔2004〕126號)規定,對於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汽車庫、自行車庫、頂層閣樓以及儲藏室)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爲,按照契稅法律、法規的規定徵收契稅;對於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動的,不徵收契稅。也就是說,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爲徵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購買但產權沒有發生變化的房屋附屬設施,不徵收契稅。如果是購買的擁有所有權的附屬設施,則要繳納契稅。至於以自有房地產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房屋產權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權人未發生變化,無需辦理房產變更手續,也不交納契稅。

二、等價交換房屋,享受免徵契稅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土地使用權、房屋交換,契稅的計稅依據爲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稅。

三、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和接收整體出售國有、集體企業的免徵契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規定,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破產後,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這同樣適用於整體接收國有、集體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買受人。

四、根據財稅〔2020〕4號文件規定,合併改建爲一個企業,對合並後的企業承受原合併各方的房屋、土地權屬免徵契稅。分設爲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進行土地使用權變更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得到相關部門的批准方可實行。提醒納稅人注意瞭解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納稅及時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