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土地使用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商住土地其實就是普通的商品房的建設用地,可是國家考慮到土地收益的問題綜合的制定了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在制定的時候將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也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很多人第一次聽到土地使用年限的這個概念的時候,肯定都非常的關心商住土地使用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商住土地使用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我國現行的巜土地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鎮國有土地住宅用地最高使用年限爲70年,商業用地最高使用年限爲40年,綜合用地最高使用年限爲50年一一所以商住用地屬綜合用地最高使用年限爲50年,以土地的政府批文時間起算。
二、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怎麼辦?
衆所周知,除劃撥土地使用權外,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實行有償使用和限期使用,土地使用者應與國家(政府)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使用期限和出讓金等等,經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經登記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而終止。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經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登記。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住宅土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是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續期制度的一個重大例外,等於向社會宣告:住宅土地使用權經登記而取得,因爲自動續期而長期有效。該規定的意義在於:奠定了住宅土地使用權可以事實上長期存續的法律基礎,成爲本世紀以來我國重樹民衆創造和保有財富信心的最具價值的法律制度。
3、《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那些主張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是有條件的觀點,不論其條件寬厚(例如象徵性支付土地費用)抑或苛刻,都不是在解釋而是在否定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制度。
綜上,商住土地使用年限規定的雖然是70年的時間,但可想而知,等到期了以後政府的工作人員也不能強行的就將公民驅逐出去,所以國家規定的商住土地使用年限其實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等同於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到期了以後是自動續期的一種情況,可商住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就意味着商品房幾乎成了危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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