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種類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權種類有哪些?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知道,我國的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兩種類型:1、土地劃撥使用權;2、土地出讓使用權。
土地劃撥使用權,指的是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或者繳納了補償、安置費用後,或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出讓使用權,指的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相關書籍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二、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什麼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爲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爲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爲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爲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權限,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爲國有土地的行爲。土地徵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制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爲。我國土地徵收的前提是爲公共利益。
國家通過徵收土地,將土地納爲國有,這樣人民在申請用地時國家可根據是不是符合戰略發展需要以及會不會造成資源浪費等情況考慮是否同意土地使用權,這樣做不僅是爲了公衆利益同時也爲了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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