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期限是怎麼算的
土地使用權期限是怎麼算的
土地使用權年期是指土地交易中契約約定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土地使用權年期的長短,直接影響可利用土地並獲相應土地收益的年限。如果土地的年收益確定以後,土地的使用期限越長,土地的總收益越多,土地利用效益也越高,土地的價格也會因此提高。因此,通過土地使用權年期修正,可以消除由於使用期限不同所造成的價格上的差別。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一、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
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二、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民法典》出臺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民法典》出臺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爲,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土地使用權期限的計算方式,是根據土地性質所帶來的長期收益決定的,國家在對一些土地劃撥時,會綜合考慮該土地的實際情況,並且對於該土地所能夠帶來的收益作出判斷,這也是土地使用權申請人首先會考慮的。國家對土地性質的劃分也是這樣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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