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合同違約情形有哪些
一、承包土地合同違約情形有哪些
第一處情況:承包土地的一方沒有依照承包合同相關的條款交納承包費用,這就構成了違約。出現這種情況,土地承包方應當按照《民法典》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對於因承包費用或交納承包費用而產生爭議的,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決。
第二種情況:土地承包方違法使用土地,給土地造成永久性傷害。出現這種情況。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依法解決。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同時,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對承包經營的標的物進行破壞性或者掠奪性生產經營,發包方也依法有權要求承包方給予相應的賠償。
第三種情況:這最後的一種情況主要是指土地承包合同的發包方。如果發包方在合同履行有效期限內非法變更、解除合同,或無故變更、解除合同而又沒有取得承包方同意的,應當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依法要求發包方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方面的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在農村也時有發生,主要由於發包方負責人更換而導致。
二、承包土地合同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規定,承包土地合同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包括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通常情況下,承包土地合同違約情形包括未繳納承包費用及對土地造成損害等,如果出現上述違約情形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守約方可以依據已簽訂的合同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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