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房拆遷時,置換公攤面積怎麼計算?
一、營業房拆遷時,置換公攤面積怎麼計算?
對營業房進行拆遷時,被拆遷人選擇產權置換的,置換公攤面積的計算不同的地區是有不同標準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制訂公攤面積的計算。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四十二條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二、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與國有土地房屋徵收有什麼區別?
1、補償標準不同
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徵收一般採取重置成本進行補償,實踐中各地普遍根據房屋的性質、結構、使用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的補償標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則採取由評估機構評估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2、權利人救濟渠道不同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集體土地徵收時,“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採取裁決的方式解決補償糾紛。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時,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對於已經完成土地徵收,但未給予房屋補償、且房屋所在地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進行補償。
針對實踐中遇到的土地徵收已經完成、但是房屋補償尚未完成的歷史遺留問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第2款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因此,如果土地徵收結束時沒有進行安置補償或者未足額補償的,並且房屋所在地納入城市規劃區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在購買了房屋後房屋的產權人不僅可以使用購買的房屋面積,同時也是可以使用一些共同區域的,那麼公攤面積也是會根據不同地區的規定來確定的。當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有任何的違規操作和計算時,也是會侵犯到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所以購房者是可以向當地的房屋管理相關部門提出投訴申請來維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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