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通知單》是否可以成爲違建強拆的法律依據
違建的處置中,《行政強制法》所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是需要廣大被徵收人高度關注和加強學習的,因爲此類糾紛發生的頻率極高,對被徵收人權益的可能損害也最大。
本文,來看在明律師所代理的一起憑“通知單”拆違建的案例……
【基本案情】
委託人王某,系山西省長治市城區某村居民。
2002年5月起以養殖地爲名合法租賃長治市城區某村某路路東所在地塊進行養殖場經營,並定期向村委會繳納租賃費用。
後其在該土地上建設固定建築,未辦理相關規劃、建設及用地手續。
但是,2017年2月,不明身份人員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對委託人所建房屋進行了強拆。
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委託人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劉博韜、宋曉峯、張琨律師。
【辦案經過】
經過與委託人的溝通後,主辦律師劉博韜依據法律規定,針對具體情況,認爲:根據委託人提供的一些資料,可以確定強拆主體爲長治市城區人民政府。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的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根據上述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的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的特別規定,當事人在對限期拆除的行政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屆滿後,既不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物又無法定正當理由時,行政機關可依法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並依法實施強制拆除行政行爲。
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並不影響行政強制決定執行程序的開展。
本案中區政府在沒有公告,沒有告知相對人申請複議及訴權,且沒有給相對人預留複議及起訴的合理期限的情況下,徑行對委託人的房屋進行強拆,顯然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故區政府強制拆除委託人房屋的行爲,程序違法。
經過劉博韜律師的指導後,委託人向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區政府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爲違法。
劉博韜律師將本案基本案情與相應的法律法規結合起來分析:依據(2017)晉05行初15號行政判決書,按照國務院推進依法行政的精神,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申辯權、陳述權、複議權、訴權及其他正當權利,遵循正當程序原則依法推進。
區政府對王某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單》,系行政處罰並設定行政強制執行的行爲,其作出該行政行爲的程序和內容違反《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應予撤銷。
審理該案件的法院最終判決撤銷區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單》。
強拆依據目前被撤銷,強拆行爲當然是可以被確認是違法的。
最終,中院部分採納劉博韜律師的意見,認爲原告涉案房屋由被告區政府違法強制拆除。
依照《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確認被告區政府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爲違法。
【律師意見】
“違建”外表上是不被法律保護的,但是政府機關在強拆時,必須於法有據,出具相關的法律文件,在此基礎上實施拆除。
政府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爲(如拆除房屋的決定)時,必須以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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