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國有土地賠償標準具體有哪些
房屋拆遷1.46W
律師解析:由於該類型土地上房屋的被徵收人或單位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因此,被徵收人或單位在房屋被徵收時可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安置形式。
(一)貨幣補償:
住宅、非住宅均可獲購房補助:
選擇貨幣補償的即按照被徵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
選擇貨幣補償自主購房的,對住宅將按被徵收房屋分戶評估價的30%給予購房補助;
對非住宅將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的20%予以補助。
(二)產權調換:
多層換高層按實用面積補償:
補償規定: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可根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提供的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安置房屋自主選擇進行調換。
在進行房屋產權調換時,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築面積及公攤面積分別進行調換;
套內建築面積調換時,被徵收房屋價格和安置房屋價格均按市場評估價計算,雙方結清差價;
公攤面積調換時,免收套內建築面積相對應的公攤面積的價差款。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衆意見。
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衆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爲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衆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
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一)貨幣補償:
住宅、非住宅均可獲購房補助:
選擇貨幣補償的即按照被徵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
選擇貨幣補償自主購房的,對住宅將按被徵收房屋分戶評估價的30%給予購房補助;
對非住宅將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的20%予以補助。
(二)產權調換:
多層換高層按實用面積補償:
補償規定: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可根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提供的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安置房屋自主選擇進行調換。
在進行房屋產權調換時,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築面積及公攤面積分別進行調換;
套內建築面積調換時,被徵收房屋價格和安置房屋價格均按市場評估價計算,雙方結清差價;
公攤面積調換時,免收套內建築面積相對應的公攤面積的價差款。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衆意見。
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衆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爲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衆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
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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