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保騰退,被騰退人能否獲取補償安置?
在各歷史文化名城中,有一種近似於拆遷、徵收的“文物保護單位騰退”時有發生,即當地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佔用文物保護單位的現象予以騰退整治,進而恢復文物保護單位原狀並予以建設博物館、紀念館等再利用的騰退形式。
那麼,當被騰退人面臨這種形式的騰退項目時,又是否有獲取補償安置的權利呢?本文,在明律師爲大家簡要解析這一問題……
對此,在明律師想提示廣大被騰退人的是,此種騰退項目,與一般的徵收項目有巨大差別,不宜簡單類比。
最顯而易見的區別有二:
一是這種騰退不拆房,而一般徵收是要拆房的。
進一步講,這種騰退確係百分之百的“公共利益需要”,待現居住、佔用人騰出後,文物古建將被加以修繕從而恢復古蹟原貌,最終以博物館、紀念館等形式重新對公衆開放。
在這個過程中,是不存在一般的項目開發、建設中的“暴利”的,這也就決定了其補償安置數額不可能太高;
二是這種騰退中,被騰退人通常都不享有涉案房屋、建築的所有權,而僅享有公房承租、租賃等帶來的使用權。
這也就決定了一旦發生補償安置糾紛,其維權中所面臨的情況會與一般徵收項目有所區別。
一般而言,這種項目的騰退實施單位爲區、縣級文物保護行政主管單位。
而被騰退人事實上並不直接與其發生關係,而是面臨與建築所有權人(通常爲房管所或者房屋投資管理公司)解除公房租賃合同的問題。
一旦合同被依法解除,被騰退人就會失去其對涉案建築的權利,只能選擇接受騰退方提供的補償安置。
實踐中,這類項目的補償標準通常是在面積置換或貨幣補償的基礎上有所提升,但提升幅度往往十分有限。
由於被騰退人原有房屋的面積一般不大,又無法享受回遷安置,故因此而產生糾紛的情形時有發生。
本着“務實求理”的原則,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代理過此類案件的閆會東律師表示,老百姓要注意以下3點:
其一,此類文保騰退的初衷、目的是好的,被騰退人應予以必要的配合,而不宜一味牴觸。
這是從主觀心態的角度上所說,與積極協商、溝通並提出合理訴求並不矛盾。
現實中,這種補償安置不會造成被騰退人“無家可歸”等想象中的惡劣情形,而是一定會給予適當的補償的。
其二,這類項目從法律性質上近似於“協議搬遷”,故如果不滿意補償數額,就不宜隨意簽字。
一旦簽字,那麼按時走人就是難以避免的現實了。
其三,此類案件的維權關鍵在於利用一切可利用的程序、平臺與騰退方展開積極協商、溝通,同時合理控制自身訴求,放棄不切實際的過高補償奢望,迴歸到“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樣的法定補償標準原則上來。
那麼實踐中的補償情形究竟如何呢?僅舉一例供大家參考:某當事人在北京市西城區一衚衕內擁有面積爲10平方米的公有租賃住宅一處,該處建築爲區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最終的騰退安置補償情況爲,位於北京市大興區新宮地區的90平方米麪積的房屋一套。
請注意,這一情況並非最終結果,這裏寫下來是僅供廣大被騰退人加以理性參考的。
此種國有土地上的騰退,與集體土地騰退又有區別,確屬比較特殊的一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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