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認定爲違法建築,只能被強制拆除嗎?
違建就是違法建築、違章建築。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和其他設施。由於許多政府需要政績,因此會引進了很多其他地方的商人來投資。而爲了引進外商就會給很多的優惠政策,比如在建廠房時候批地時候給與很多方便,在用水用電給予很多優惠政策。有了投資才能解決更多閒置勞動力就業的問題,能更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也是政府做出政績的體現。因此很多領導人非常重視對外招商引資,希望爭取更多的投資。
王先生就是在這個階段按照某縣招商引進去建企業的人員之一。在2008年,王先生手裏有餘錢準備成立一個公司自己做老闆,看到臨縣在招商引資宣傳的優惠政策,王先生就去參加了招商引資的活動。拿到優惠政策後按照政策的規定在規定的地點建造了自己的企業辦公場所和廠房,公司也按着自己的想法開展起來了並且做的不錯,每年都有可多的盈利。但是時代的進步也會帶給城市不一樣的規劃發展,王先生公司附近就被當地規劃爲水源保護區域。準備在附近建設飲用水工程,因此王先生的公司所在地就被認定爲違建。拆遷中的違建只能被強拆嗎?有沒有一些情況是要給補償的呢,下面就此做一些簡單的分析。
實踐中存在很多違章建築,違法建築也是狹義的違章建築。從法律層面上,都必須要拆除,因爲其違法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據的法條是《城鄉規劃法》第64條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4條。按照法律的規定,財產的取得需要合法,違章的建築不一定能認定爲合法財產。因此如果不能採取措施消除影響一定要拆除,而補償則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是否需要補償以及補償數額。
常見的違建需要給予補償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像王先生這樣跟政府簽收招商引資協議,並經過合法審批。由於某些歷史原因成爲了“違法建築”,也不能全部都認定爲違法建築。因爲招商引資也是源於政府的公信力,一些審批建設用地優惠,稅收優惠等政策都是政府當時爲了吸引資金而對企業許下的承諾。不能因爲大環境的變化就直接犧牲他們的利益,應該給與合理的補償。
2、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應該得到補償。因爲中國的法制建設是一個一點點進步的過程,在2008年1月1日《城鄉規劃法》開始施行。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今天的法不能約束昨天的事情。已經公佈出來的法才能讓人知道,才懂得怎麼遵守。
3、其他歷史遺留問題建造的房屋,應該是某些時期不需要證書就可以建造房屋。這種類型的也需要給予補償。
被確認爲違法建築時候,千萬不能衝動。應在協商的基礎上儘可能多的保留證據,擺正自己的態度。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要求,及時作出補救以減少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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