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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拆遷安置協議如果不服怎麼辦?

一、對拆遷安置協議如果不服怎麼辦

對拆遷安置協議如果不服怎麼辦?

關於這個問題現實中通常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被拆遷人對安置補償不滿意,不同意籤補償協議,這種情況下怎麼辦呢?首先可以跟拆遷方再協商,要求提高補償;其次,如果協商不好,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維權。

第二種情況是安置協議已經簽字了,這種情況下就會很被動,因爲一旦簽字了,協議就會產生法律效力,想要推翻協議只能是跟拆遷方協商解除協議重新簽訂,如果拆遷方不同意,那就沒辦法推翻了。所以如果認爲拆遷中補償不滿意,記住不要輕易簽字,及時諮詢專業的徵地拆遷律師。

二、拆遷安置協議無效到底是行政官司,還是民事官司

1、在新條例實施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屬於民事合同性質,發生糾紛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是很明確的。而在條例實施後,反而變得不明確了。

2、根據條例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訂立的補償協議,涉及協議一方當事人是政府部門,另一方當事人是被徵收人,這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協議,因此,作爲行政合同走行政訴訟應當更符合協議的公益性質。

3、國務院法制辦的同志認爲,單從文字上來理解,更多的是指民事訴訟。我們習慣上說民事訴訟的時候經常說‘訴訟’,需要說清楚的時候說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按照這個道理來講,指的是民事訴訟比較符合我們一貫立法的邏輯。不過,他也承認,補償協議通常帶有公權性質,以民事訴訟來救濟,的確對老百姓不太有利。

三、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

由於被拆遷房屋有私有房屋與公有房屋之區別,故拆遷私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拆遷公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房屋使用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分別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1、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

2、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遷房管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遷宗教團體委託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房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