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性
政府信息公開作爲推進行政案件的一個重要的手段,在案件發展的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大多數的被拆遷人對信息公開的重要性往往缺少必要的認識。
這也容易導致委託人與律師間意見的不合,而這種不合不僅不利於被拆遷人的維權,同時也容易被地方政府加以利用。
如有的徵遷部門在做工作的時候,往往強調聘請拆遷律師大多是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方式辦案,而這本身並沒有什麼用處,並不會對當事人的補償利益產生影響。
但事實真的是這樣的嗎?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資深徵收維權律師聶榮認爲,上述說法無疑是戴着有色眼鏡的偏頗說法,信息公開申請的意義,至少有以下6個方面不容忽視:
一、提升被拆遷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增加與政府的對等性。
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伴隨着大量的行政行爲。
而這種行政行爲的做出,往往被拆遷人並不瞭解,這不僅容易導致政府濫用權力的發生,也導致被拆遷人與政府間的信息的不對等。
在很多案件辦理的過程中,在經歷信息公開後,往往會發現政府的違法行爲。
因此,通過律師大量的信息公開工作的努力,可以提升委託人在行政案件中的地位。
二、豐富案件的辦理程序及手段。
行政案件的推進並非像公衆通常所瞭解的民事訴訟一樣,僅通過孤立的案件就能達成訴訟目的。
行政案件的辦理往往是通過豐富的程序設計和組合式的訴訟模式,幫助委託人達成訴訟目的。
而在行政訴訟或者說行政案件辦理的過程中,要想成爲適格的主體,首要的條件就是要有“利害關係”。
因此,通過信息公開申請的做出,使當事人與行政機關發生法律所規定的“利害關係”。
這樣,通過組合式的信息公開申請,律師可以達到對案件的整體佈局。
三、可以固定證據。
當事人在委託律師辦案過程中,通常會提交一些拆遷公告及照片,從而與代理律師溝通案情表達訴求。
但是我們首先要知道的是,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往往僅能是代理律師瞭解案情的一個基本材料,並不具備行政訴訟法上規定的證明力,而且當事人所拿到的材料是經過政府“篩選的”,是不完整的。
同時,通過對不同行政機關所公開信息的瞭解,可以豐富對案件細節的瞭解。
因此,爲了獲取更多的證據,更多的瞭解行政行爲作出時的相關審批手續,便少不了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
四、增減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在現實案件辦理的過程中,很多當事人都是在與開發商或是政府長期談判無果的情況下,才選擇委託律師的。
這往往導致法律規定的時效大幅度縮減,不利於接下來案件的辦理。
而行政法律體系中,都將起算點規定爲“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爲作出之日”。
因此,代理律師通過信息公開申請的做出,可以幫助申請延長案件辦理的時間。
已經經過的期間,當事人尚“不知道”行政行爲的作出,那麼起訴期限就自然延後到當事人獲取到信息公開答覆之時了。
聶榮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正是信息公開申請具有以上的優點,使得代理律師在辦理行政案件的過程中會將其作爲主要的辦案手段。
而徵收維權是一組“規定+自選動作”的活動,絕不會僅僅停滯於信息公開申請這一“規定動作”上。
因此,對於所謂“拆遷律師只會申請信息公開”的說法,被徵收人是要加以正確甄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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