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關於房屋拆遷超期過渡補償費的規定是什麼
1、公攤面積單獨計入補償
新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徵收住宅房屋實行就地房屋補償的,應補償面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按照被徵收房屋面積給予補償;被徵收房屋面積不足25平方米,按照25平方米計算;增加10平方米住宅改善面積;被徵收房屋面積與住宅改善面積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按照徵收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50%支付房款。
2、貨幣補償公攤兩種算法
新條例第二十三條對徵收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金作出規定。公攤面積比例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徵收區域用於住宅房屋建設的,按照該住宅房屋建設項目的平均公攤面積比例計算;徵收區域用於其他工程建設的,按照23%計算。
3、“房小地大”要評估價值
條例修改時有委員和部門提出,實踐中有的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房小地大”,特別是在“城中村”這種情況較多,對這些房屋的徵收補償,應當考慮多出部分的土地價值。根據這一意見,條例增加一款:“被徵收人的土地權屬面積大於房屋權屬面積的,徵收評估時應當對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價值進行評估。 ”
4、延期交房發臨時過渡補助
有的委員建議,進一步明確房屋徵收部門延期交房時應當增付的臨時過渡補助費標準以及週轉房的使用問題。對於這一意見,考慮到草案修改稿中對有關費用標準的制定已經做了授權規定,所以修改爲“對週轉房的使用人,除繼續提供週轉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 ”
另外,條例還對一些概念作出界定。 “比如什麼叫就地安置,市北西部的房子被徵收了,安置到市北區北部算不算就地?條例明確了就地安置是指在一個工程的建築紅線內。另外異地房屋補償的,要讓人有選擇,一般要求不能只提供一處房源,要提供多處。 ”
5、居委會可組織監督委員會
新條例規定,因舊城改造需要徵收房屋,超過50%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徵收方案是否符合本條例有異議的,市或者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衆代表參加的聽證會聽取意見。房屋徵收範圍內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組成房屋徵收監督組織,向房屋徵收部門反映有關房屋徵收的意見、建議,監督房屋徵收活動。
青島市關於房屋拆遷超期過渡補償費的規定如上所述。近期青島市頒佈的新政策裏面,增加了延期交房應該發放臨時過渡補助,這樣使拆遷人員可以在房屋被延遲交付的時候可以有一定的補償,減少了拆遷人員的經濟損失。而且還規定了公攤面積不明確的時候,如何計算公攤面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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