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舉證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作爲《解釋》的開篇規定,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籤”原則,具有引導民事商事主體主動規範交易行爲,加強風險防範的深刻用意。
《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這條規定與《解釋》第一條相呼應,從合同相對性原則出發,強調在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情況下,當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範圍時,尤其是大額債務,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否則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以此引導債權人在債務形成之前盡到充分的謹慎注意義務,避免事後引發紛爭。
-
債權人如何追討夫妻共同債務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要求夫妻任意一方起訴償還,可以向夫妻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遞交起訴狀,要求其償還債務。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人,可以考慮以下兩個判斷標準: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
-
夫債要妻還合理嗎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那麼是需妻子償還的,因爲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
-
新婚姻法離婚債務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
-
擔保之債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般來說擔保的債務因爲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不會認定爲共同債務。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主要考慮兩個標準: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爲夫妻共享,該債務均視爲共同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