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一、山東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山東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是以下的內容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範疇。
1、 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爲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 夫妻一方或雙方爲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 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 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 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 夫妻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這裏的共同生產、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議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債務的承擔規定是什麼?
1、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
1) 夫妻共同債務責任是一種連帶責任 夫妻財產是共同共有關係,夫妻雙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財產的各種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負擔由共有財產產生的各種義務。對外民事法律關係中,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 夫妻共同債務責任是一種無限責任 夫妻之間的關係具有合夥性,而合夥人對合夥事務產生的債務,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同樣,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換言之,夫妻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各自的個人財產爲擔保。
3)、夫妻共同債務責任是一種對外責任 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相對於夫妻雙方之外的債權人(第三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種外部責任。
2、夫妻債務的承擔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在我們國家在認定過程當中,它是根據《民法典》所進行的。民法典當中明確的規定,因爲雙方當事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擔的一些債務受益夫妻共同債務。必須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承擔這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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